解除婚約之后,訂婚彩禮如何處理?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婚IN家事律師網 時間:2019-07-03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是一種民間的傳統(tǒng)習俗和習慣?;榧s成立后,,訂立婚約時往往要求一方或雙方給予對方一定的財物,這種按習俗,、習慣給付的財物在此統(tǒng)稱為“彩禮”,。然而,訂立了婚約,,并不等于雙方已經產生了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亦不等于雙方將來就一定會結婚,,一旦雙方結婚不成,就會對此期間的財產往來主要是彩禮返還產生糾紛,。
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的彩禮是否可以主張對方返還,有兩個重要的考量因素,,即婚姻登記和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上述第(2),、(3)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若嚴格按照該條規(guī)定,,若已經登記結婚并共同生活的,彩禮就不用退還,,否則就應該退還,,但是在實際審判中,法院一般會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雙方花費情況,、解除婚約的原因、雙方存在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返還的數額,。
參考案例:
2014年5月朱×與劉×自行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2014年12月劉×懷孕并進行人工流產,。2016年1月6日,二人商議結婚事宜朱×向劉×銀行賬戶轉款6萬元,,并為劉×定制鉆石婚戒一枚,。后雙方均無意愿交往并締結婚姻關系,兩人為6萬元款項的性質和是否購買了鉆石婚介產生了爭議,。朱×主張其向劉×轉款6萬元,,發(fā)生在雙方為結婚準備期間,應為朱×支付劉×的彩禮;為劉×定制了鉆石婚戒并提交劉×微信朋友圈展示的戒指照片,。但劉×認為上述款項乃二人交往過程中對其經濟付出及懷孕流產的補償,,并主張未收到鉆戒。就此朱×劉×向法院提交了雙方戀愛期間做所人工流產手術票據、婚紗費用票據,、為朱×父母購置機票的票據以及為結婚購置的家用電器票據,。
一審法院認為,朱×與劉×自行相識建立戀愛關系但不能締結婚姻關系,,法院應依據查明事實對于爭議財產予以妥處,。朱×向劉×轉款6萬元,發(fā)生在雙方為結婚準備期間,,應為朱×支付劉×的彩禮,,雖劉×認定上述款項乃經濟和精神的補償,但從時間,、數額上與其主張并不對應亦不合理,,法院不予采信。朱×主張婚戒一節(jié),,劉×予以否認,,但結合朱×提交證據能夠證實上述婚戒已交付劉×乃客觀事實。同時法院考慮劉×已經為結婚付出相應精力,、財物并經歷人工流產,,結婚請柬發(fā)出但結婚未果致使劉×意欲輕生,法院應考慮上述情形酌情由劉×部分返還上述彩禮,,并返還鉆石婚戒或支付鉆石婚戒的價值,。劉×為結婚購置家用電器也屬客觀事情,,上述家電中部分物品不宜拆除返還,,應歸屬朱×所有,法院考慮折算價值由朱×支付劉×相應款項,。劉×應認識到婚戀自由,,劉×主張精神撫慰金一節(jié)于法無據,法院不應支持,,判決劉×返還朱×彩禮人民幣二萬元;劉×返還朱×鉆石婚戒一枚;朱×處的家用電器歸朱×所有;朱×支付劉×折價款人民幣一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6萬元款項性質,、鉆戒交付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關于6萬元款項性質,根據該款轉賬時間,,結合雙方的交往經歷,,朱×所述該款系彩禮更具有現實合理性,更為可信;劉×稱該款系補償,,但該款轉賬是在雙方原本商定結婚之前,,在此期間支付補償在現實社會中不具有通常普遍性,故二審法院不予采信。關于鉆戒交付,,一審法院根據朱×提交的微信,、付款憑證及照片等證據,結合雙方交往過程,,認定鉆戒已交付劉×,,應屬正確。劉×上訴稱鉆戒沒有交付,,與法院認定事實不符,。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朱×最終不同意與劉×結婚,,屬于婚姻自由范疇,,沒有證據證實朱×在雙方交往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情形,且一審判決在返還彩禮及婚戒中已適當考慮劉×在雙方交往中的權益保障,,故對劉×上訴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自于北大法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終1783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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