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遺囑?其效力如何認定?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2-10-10
何某的妻子李某在病重時,,向丈夫提出要二人共同立遺囑來處理他們的遺產,。當時何某為了安慰妻子,同意了李某的要求,,立下了“兩人共同積累的10000元存款,,死后由已經出嫁的養(yǎng)女何甲繼承”的遺囑。兩人均在遺囑上簽字蓋章,。李某將此事也告訴了何甲本人,。李某死后,這10000元的存折一直由何某保管,。1996年10月,,何甲趁何某不在家,進入何某的臥室,,撬開皮箱,,拿走了存折。何某回家后,,發(fā)現箱子被撬壞,、10000元存折被盜。何某后來得知此事是何甲干的,,就向何甲索還存折,。何甲不肯歸還存折,說:“遺囑上寫明這10000元由我繼承,,養(yǎng)母生前也已經將此事告訴了我,。”而何某卻認為,這10000元錢是他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自己有一半的所有權,,并且說:“遺囑上‘死后’兩字,是指我和李某二人都死亡后,,這10000元存款才由何甲全部繼承?,F在李某雖死亡,但我尚未死,,屬于我的一半不能當作遺產繼承,。” 因此,何某只同意何甲繼承屬于李某的那部分遺產5000元,。為此,,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何某訴至法院,要求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所謂“共同遺囑”,,是指兩個以上的遺囑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共同訂立遺囑處分遺產的雙方法律行為,。“共同遺囑”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共同遺囑是一種共同行為。共同行為是指兩個以上的有著同一內容,、同一目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共同行為屬于雙方法律行為,,但與一般的雙方法律行為不同,,因為共同行為雙方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共同遺囑須共同遺囑人有著一致的意思表示,;雙方不能就遺囑的內容達成一致同意的,,共同遺囑也就不能成立。第二,,共同遺囑人對遺產的處分受他人意思表示的制約,。因為盡管共同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有同一的目的,但畢竟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共同遺囑,。因此,,在共同遺囑中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意愿受他方意思的制約。而且,,在共同遺囑中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往往具有關聯性,,一方的意思表示與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是互為條件的。第三,,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與一般遺囑不同,。因為共同遺囑人一般不能同時死亡。而遺囑是自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對于共同遺囑效力的認定,應當以各個遺囑人死亡的時間來具體確定,。首先,,對于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的夫妻共同遺囑,自任何一方死亡時即時生效,,死亡方的意思表示生效,,生存方的意思表示失效,。其次,,對于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的共同遺囑,,僅在共同遺囑人都死亡后整個共同遺囑才發(fā)生效力。在共同遺囑人中的一人死亡時,,遺囑中涉及該遺囑人遺產的內容發(fā)生效力,,而涉及未死亡的遺囑人的遺囑內容則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不能在一方已經死亡,,另一方未死亡時就依照遺囑處分未死亡一方的財產,。再次,對于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并規(guī)定后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的共同遺囑,,一方死亡僅致使遺囑部分生效,,雙方都死亡時方全部生效。
在實踐中,,經常有夫妻雙方共同立遺囑的情形,,但兩人共同在遺囑上簽字并不一定意味著這份遺囑就是共同遺囑,應看其是否符合共同遺囑的構成要件,。本案中,,何某與李某預先設立的遺囑,從李某來講,,她把自己的遺產留給養(yǎng)女何甲,,這是她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對何某來講,,李某在病重期間向何某提出欲立遺囑,,將二人共同積累的10000元存款由何甲繼承,何某當時是為了安慰李某,,同意預立遺囑只是臨時應付,,可見這份遺囑的內容并非出自何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遺囑不符合共同遺囑所要求的主體條件,。因此,何某和妻子李某所立的遺囑,,不能理解成共同遺囑,。從生效時間來看,即使認定為共同遺囑,,也不能在一方已經死亡,,另一方未死亡時就依照遺囑處分未死亡一方的財產。因此,,本案法院審理認為,;本遺囑按一般遺囑繼承。何某與李某共同積累的10000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應將何某和李某的共同財產10000元分出一半,,即5000元歸何某所有,,留下的5000元就是李某的遺產,這5000元按李某生前的遺贈,,由養(yǎng)女何甲來繼承,。何某的財產5000元,只能等何某死后,,才能另做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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