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因結婚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的權益,?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24
情景再現
萬某是某村的村民,,經人介紹,與鄰村的曹某結婚,。由于曹某從小由爺爺奶奶撫養(yǎng)長大,,家中已經沒有其他親人,因此,,在結婚后,,曹某便到萬某家落戶。那么,,如何保障因結婚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的權益,?
律師解答
由于當前集體經濟組織資格界定多以戶籍為依據,所以,,在處理出嫁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等問題時,正確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前提,?!秼D女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2款規(guī)定,“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就是針對這一問題作出的規(guī)范,表明婦女及其家屬不因婚姻狀況而受到歧視,。農村婦女結婚,、離婚的,戶口可以保留在原籍,,享受與戶口所在地村民同等權益和待遇,。農村婦女結婚,男方到女方落戶的,,享有戶口所在地村民同等的權益和待遇,;子女可隨父母落戶,享受戶口所在地村民同等的權益和待遇,。
根據《憲法》第99條的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遵守和執(zhí)行的職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7條第二款規(guī)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決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面對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決議或者村民代表的討論決定剝奪,、侵害婦女及其家屬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相關財產權益的事實,,基層人民政府應該有所作為。地方政府應該保證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的遵守和執(zhí)行,,在依法尊重和保護基層群眾自治權利的同時,,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婦女認為其所在地的村規(guī)民約,、村民會議決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請求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或宣告其無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 第二款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十九條 第一款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遵守和執(zhí)行,;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通過和發(fā)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yè)建設的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七條 第二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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