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曉靜律師團隊代理原告離婚糾紛,順利調解離婚
作者:IN律師團隊 來源:原創(chuàng) 時間:2019-10-31
案情簡介:
王先生與劉女士于1992年登記結婚,,1993年生育女兒王某某,由于是介紹相識,,且婚前雙方接觸時間很短,,因此在婚后,,王先生與劉女士摩擦不斷,加上雙方老人的介入,,兩人矛盾不斷升級,,但是由于傳統(tǒng)思想的束縛,加上擔心影響孩子的成長,,兩人都沒有提出離婚,,一直湊合了二十多年。近幾年,,王先生一直住在母親家里,,兩人已經分居生活,女兒一致與劉女士共同生活,。女兒也很早就知道父母之間問題,,也支持母親離婚,因此,,劉女士下定決心提出離婚,,但是王先生一直拖延,不配合辦理離婚手續(xù),,因此委托曹曉靜律師團隊提起離婚訴訟,。
辦案經過:
我們接受劉女士的委托后,詳細了解了劉女士與王先生之間的家庭情況,,梳理了案件的證據(jù)材料,。我們認為,若王先生不配合劉女士辦理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劉女士可以起訴要求離婚,,在離婚訴訟中爭取與對方溝通調解,若不能調解,,可以由法院判決離婚,。關于劉女士名下的房子,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由于夫妻雙方經濟條件都一般,,都無法給對方折價,因此可以主張房子按份共有,。
在開庭中,,我們主張夫妻雙方已經分居多年,王先生對分居的事實予以認可,因此我們提出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法官認可了分居的事實,。我們進一步和法官溝通,若離婚時,,可以先不處理房子的分割事宜,。在法官和律師團隊的努力下,只開了一次庭,,雙方就達成一致,,同意離婚。
案件結果: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王先生同意離婚,。
律師看法:
在離婚訴訟中,第一次離婚訴訟,,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的,,原告方也沒有充足的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一般會判決不準予離婚,需要在第一次判決書生效六個月后再次起訴,,這種情況下,,離婚無疑是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痘橐龇ā返谌l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感情確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有上述情形的,,原告方有相應的證據(jù)的,,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即使被告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應當判決離婚的。
本案中,,夫妻雙方已經分居多年,,在庭審中,我們提出分居的問題時,,被告也承認了分居事實,,法院據(jù)此判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通過律師與法官溝通,,法官與王先生溝通情況后,,王先生同意離婚,離婚后,,劉女士繼續(xù)居住在夫妻共有的房子中,,王先生則繼續(xù)居住在其母親家中,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離婚,。
曹曉靜律師團隊代理被告離婚糾紛—調解離婚,,為當事人爭取到房產的所有權
曹曉靜律師團隊代理離婚糾紛案例—歷經三次起訴,,最終調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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