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紙的重要性
作者:家瑜律師團隊 來源:互聯(lián)網 時間:2024-03-15
錦瑟無端五十弦,,一弦一柱思年華。
莊生曉夢迷蝴蝶,,望帝春心托杜鵑,。
滄海明月珠有淚,藍田日暖玉生煙,。
此情可待成追憶,,只是當時已惘然。
悲歡離合雖為人世間的常情,,卻仍然難以擺脫思念之情,,一弦一音都蘊含著對逝去的美好年華懷念。古有李商隱悼念亡妻之作,,今有百合思念亡夫之案,。
銀杏與百合可以說是老夫少妻,當然對于這種搭配可能有人會說“百合肯定是圖銀杏什么”,,但是我想替百合澄清一下,,兩人的確是真心相愛,初相識時百合并不了解銀杏的經濟情況,,而是在結婚幾年后,,倆人的孩子小溪也出生了,,才知道自己丈夫居然身家不菲。
都說是老夫少妻了,,銀杏之前肯定是有過一段婚姻的,,而且與前妻有一個兒子。銀杏在世時,,百合一家與繼子相處十分融洽,,百合也是事事為繼子考慮,但是真心也不一定能換真心,。銀杏去世后,,繼子第一時間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銀杏名下的遺產,。
不過,,銀杏的確對百合愛之深,雙方婚后購買的房子基本上都登記在百合名下,,銀行賺的每一筆錢都會如實上交,。并且在病逝之前還帶著百合將其名下位于北京、上海,、廣東等地的房產都過戶到百合名下,。
在整個案件辦理的過程中,我們陪同百合度過了最難熬悲痛期,,雖然后面情緒上慢慢好轉,,但一提到逝去的時光,百合就會忍不住掉眼淚,,對于百合來講真的成了“此情可待成追憶”,。情感歸情感,回歸現(xiàn)實,,還是要堅強面對,。案件涉及的財產類型雖然比較常見,但是財產性質不太常見,。銀杏和百合婚前婚后,、全國各地、大大小小有10余套房產,,我們先歸類捋一下有代表性的財產線索:
房產一:順義別墅,,婚后購買,其中約定了百合占90%的份額,,銀杏占10%的份額,,雙方是貸款購買,銀杏去世時貸款還未還完。
房產二:上海別墅,,銀杏婚前財產,將房屋100%的份額贈與百合,。
房產三:廣州辦公樓,,銀杏婚前財產,將房屋權屬變更為百合100%,。
順義別墅已經約定夫妻雙方各占的房屋比例,,就一定會按照房屋比例分割么?
順義別墅雖然已經約定雙方各自占的房屋比例,,但也不一定會按照房屋比例分割,,在這種情況下,前往不要掉以輕心,,還是要向法院提交辦理房屋登記時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簽訂的《夫妻房產權屬約定協(xié)議》或《按份共有協(xié)議》等類似的文件,。
1、雙方對案涉房產有明確的財產約定,,符合“書面”的形式和實質要求,。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雙方對于案涉房子有明確約定,,《夫妻房產權屬約定協(xié)議》或《按份共有協(xié)議》符合“書面”的形式,內容是夫妻雙方關于財產歸屬的約定,,且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故該協(xié)議有效。
2,、《夫妻房產權屬約定協(xié)議》或《按份共有協(xié)議》作為合同有效,,并無無效事由,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雙方簽訂《按份共有協(xié)議》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根據《民法典》143條規(guī)定符合合同有效要件,。
而協(xié)議作為有效合同,,根據《民法典》119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不應當輕易否認其效力,。
3、行政確認認定的事實具有法律效力,,不應輕易推翻,。
產權登記作為行政確認,是行政機關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的確定,、認定、證明或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具有穩(wěn)定法律關系,、減少爭議糾紛、保障社會秩序,、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
本案中,案涉雙方當事人在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產權登記,,并且在不動產權證書中載明份額比例,。這意味著雙方就涉案房產的共有比例這一法律事實及相應的法律關系已達成共識,并得到行政機關的確認,。在沒有充分的反證足以推翻上述行政確認的情況下,,該行政確認所認定的事實就是法律事實。
上海別墅100%的份額贈與百合,,是屬于百合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是屬于百合個人財產的。雙方在辦理房屋過戶時,,曾簽訂《贈與協(xié)議》,,約定將銀杏100%的產權贈與百合。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32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本案中,,銀杏將其名下個人房產100%贈與百合,,且已經辦理房產變更登記,贈與行為已經完成,,該房產屬于百合個人財產,。
廣州辦公樓,,銀杏將房屋權屬變更為百合100%,能否認定為其個人財產,?
雙方在辦理相關手續(xù)時簽訂了《房屋權屬變更的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為:銀杏將房屋100%的權屬變更登記至百合名下。
婚姻關系中,,一方將財產贈與另一方,,既可以全部贈與變更為由另一方單獨所有,也可以贈與變?yōu)殡p方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秴f(xié)議》內容涉及銀杏對其婚前房產所有權處分安排的意思表示,,且隨后房屋根據協(xié)議完成變更登記,視為贈與行為已經完成,。
夫妻之間的贈與,、更名有何區(qū)別?
1,、贈與行為本身是非要式法律行為,,夫妻之間的贈與未有特殊的法律規(guī)則,判斷是否構成贈與并不必然拘泥于簽訂贈與協(xié)議,。
2,、更名并非夫妻財產制度特有的法律概念,更名與贈與也非相互排斥和對立關系,。贈與范圍可以涵蓋更名,,如果雙方想共同共有,可以通過加名的方式完成,;若是將不動產權屬變更為另一方100%,,很明顯雙方并沒有共有的意思表示,而是完全由另一方單獨所有,。
一張紙的內容雖然很簡單,,但是措辭約定卻很重要。我們感嘆生命無常的同時,,又被銀杏的“愛之深”所感動,。希望大家都能在有限的時間里擁有無限愛與被愛的幸福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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