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損害賠償?shù)倪m用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時間:2020-06-17
如今是一個法制的社會,,很多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都離不開法律,。在我國,,涉外離婚損害賠償?shù)拿袷仑熑畏绞郊娌韶敭a(chǎn)責任和非財產(chǎn)責任,。那涉外離婚的有關規(guī)定是什么?接下來,,小編將向您介紹關于涉外離婚損害賠償?shù)倪m用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涉外離婚損害賠償?shù)倪m用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于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y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jié)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shù)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shù)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jié)。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jié)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xù)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應相對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jīng)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jīng)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5,、訴訟時當?shù)氐慕?jīng)濟狀況,。我國各地經(jīng)濟發(fā)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fā)生在經(jīng)濟較為不發(fā)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shù)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fā)生在經(jīng)濟發(fā)達的地區(qū),,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shù)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所以,,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要因地制宜,酌情考慮訴訟時當?shù)氐慕?jīng)濟狀況,,結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確定一個具體數(shù)額。
涉外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shù)額可由夫妻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
二,、我國對涉外離婚案件的法律適用規(guī)定
由于各國法律對離婚條件和離婚方式規(guī)定的差異,,這就必然引起或產(chǎn)生法律沖突。因為離婚的形式主要涉及程序問題,,對離婚的形式要件的法律沖突,,各國一般都規(guī)定適用法院地法;而對離婚的實質要件的法律選擇,各國通常采取以下沖突規(guī)則:
(一)依據(jù)法院地法
(二)依據(jù)當事人本國法
(三)重疊適用法院地法和當事人本國法
(四)適用利于離婚的法律
只在《民法通則》147條規(guī)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的法律,。因此,,如果法院地在中國,就應該適用中國法,,如果法院地在外國,,就適用外國法律。但是,,如果法院地與當事人沒有直接聯(lián)系,,其判決往往會產(chǎn)生承認和執(zhí)行上的困難。因此,,涉外離婚主要還是適用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本國法,。
我國法律對涉外民商中的家庭(結婚、離婚,、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的具體規(guī)定
1.結婚離婚
(1)《民通》第147條:中外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離婚適用法院地法,。
(2)《民通意見》第188條: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chǎn)分割,,適用我國法律(包括離婚中的不動產(chǎn)分割問題),。
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3)涉外離婚管轄權:
《民訴法》
22,、23條:原被告一方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的,,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
《民訴法意見》13—16條:
國內結婚+定居國外: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國外結婚+定居國外: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內外分居(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內方住所地方院起訴+平行管轄;):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都在國外+未定居: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有什么法律規(guī)定
1,、我國一般原則。
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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