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婚前財產的相關規(guī)定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24
婚前財產問題已經不是新鮮話題,,是一直存在的問題,新出臺的婚姻法規(guī)定了非常多的我國婚姻當中經常出現的糾紛解決依據,,其中就包括了婚前財產,。所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guī)?strong>新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的相關規(guī)定的相關知識。
一,、新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的相關規(guī)定
新《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還具體規(guī)定了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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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环揭蛏眢w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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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里對房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說明;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二,、婚前財產的法律解讀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guī)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三,、婚前財產的具體內容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tài)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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