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出資,,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婚IN家事律師網 時間:2019-07-03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yè)合伙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按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出資給予價值總額一半或適當的經濟補償;當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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