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有什么利弊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19-10-26
現在財產分配問題是社會尤為關注的,,特別是婚前財產以及婚后財產的具體分配方法,。不要在面臨財產分配的時候爭的頭破血流,,因為法律上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依法辦事即可。那么,,婚前財產公證有什么利弊嗎,?婚前財產的注意事項是什么?婚前財產協議格式是怎樣的,?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婚前財產公證有什么利弊嗎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從物質上約束著夫妻雙方對婚姻負責,,對降低離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對促進和諧社會的發(fā)展也有明顯的效果。
?。?、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愛情和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從戀愛走到結婚對每對情侶來說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為在結婚前辦理了一個財產公證而分清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這會大大傷害夫妻間的感情,。
?。?、節(jié)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法官可以通過對婚前財產公證書的仲裁來自由裁量財產的歸屬,,這樣做減少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zhí)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4,、婚前財產公證無法保護無形財產,;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產權。
二,、婚前財產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三,、婚前財產協議格式是怎樣的
婚姻財產協議書
協議人:···,,···,···出生,,身份證號碼:
協議人:···,,···,···出生,,身份證號碼:
協議雙方經自由戀愛,,即將締結為夫妻?;橐龇申P系除涉及人身關系之外,,還包括財產關系。為了明確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個人財產的范圍和歸屬,,經雙方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1,、協議人···婚前的個人財產。
2,、協議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個人財產,。
3、協議人···,、···的個人債務及夫妻共同債務,。
4、其他,。
?。?)本協議約定未盡之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解決,。
(2)本協議簽訂過程中所涉及的公證等有關費用,,均由···承擔,。
(3)本協議書一式叁份,,協議雙方及公證機關各執(zhí)壹份,,自協議被公證之日起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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